比如米国在面对投行出现问题的时候,所采用的办法。
谢文很清楚的记得,米国最先出现问题的投行是贝尔斯登,时间就在一个多月之后的三月份。
2008年3月,贝尔斯登陷入危机,濒临破产。
贝尔斯登是米国第五大投资银行,总资产4000亿米元。想想看,如果这样的巨无霸都倒了,那将会引起多大的恐慌。
其结果必然是投资人不敢再投资,银行也不敢放贷,因为没人知道下一个倒下的是谁。货币的派生过程将再次被削弱,货币供给
。量愈加不足,危机进一步恶化。
所以,米联储必然是要救贝尔斯登的,这就是所谓的“大而不倒”。
但一个很棘手的问题摆在了米联储面前,贝尔斯登是投资银行,而米联储只有权管理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无法直接救助贝尔斯登。
所谓的“央妈”并不是所有金融机构的妈,“银行的银行”指的也仅仅是商业银行。
为了拯救贝尔斯登,防止金融危机继续蔓延,在任的联储主席伯南克翻出厚厚的《联邦储备法》,找到了一条条款——第13条第3款。
这一条款是在大萧条期间加入的,它规定,在“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赋予米联储极大的权利,可以向任何个人、合伙人或者企业提供贷款,只要符合一些特定的要求就行。
凭借这一条款,米联储终于可以合法合规地救助贝尔斯登。
不仅如此,米联储还把这一动作常态化了。
2008年3月16日,米联储推出新的信用工具,即一级交易商信用工具,允许包括投资银行在内的一级交易商可以像存款类金融机构一样从贴现窗口借款。
这可是一个大杀器,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如果有哪个金融机构没钱了,直接找央妈借钱就行,次贷危机算是勉强控制住了。
然而大家都没有想到的是,后面雷曼兄弟又出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