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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4 / 5)

“按《奏谳书》给的判决,你们的这些所作所为,均要按《法律问答》中规定做出处罚,即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

“至于为何会给出这么判罚。”

“我来给你们解释。”

“你们所谓的先离开再报官,或者直接逃跑,亦或者在那用所谓的仁礼去批评两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其实都是同一选择。”

“就是袖手旁观!”

“你们并没有真的对乙施以援手。”

“乙的死。”

“你们都负有责任!”

“或许你们会辩解,自己有做劝诫,也有去报官,但这就是大秦的律法,百步之内,见死不救,就当罚!”

“在大秦见义勇为,从来都不是做二选一的选择!”

“因为这是义务!”

“或许你们不解,为何律法会有这个要求,因为大秦律法从设立之初,就明确了一个基础。”

“爱民!!!”

“《商君书·更法》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

“《商君书·定分》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秦立法于民。”

“秦法的设立,就是为了保证每一名秦人,都能够得到社会公平公正的对待。”

“秦法保障的从来不是底线。”

“而是基础的人权!”

“所以当秦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见义勇为就成了每一位秦人应尽的义务,你的确可以选择不救,但这也意味着你没有遵循律法规定的义务,所以你一定会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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