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律师,我方认为你提出的这个观点简直是无稽之谈。”
“根据商法,第762条第5款第3列。“
”我方对此项科技产品完全拥有自主产权。“
”不限于外观、内在实用功能以及操作系统。“
”你方所提出来的我方侵权,完全是基于你们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对自己商品的不自信。”
“我们的科技产品不存在任何抄袭的行为。“
”只是功能相似而已。“
“作为功能相似的其实有很多。“
“例如手机的功能都是接听电话,都是发短信,甚至有些可以上企鹅号。“
”难道这就是抄袭吗?那知识产权到底属于谁?”
于德川律师在明亮的法庭中侃侃而谈。
将一连串的专利证书放在法官面前。
高坐在法官席上的法官和一众审判员们。
手里翻着专利证书的内容,频频点头示意说的没错。
而反观原告方的仁川科技,控方律师则被驳得哑口无言。
只能默默的坐回自己的座位上。
法官看着堂下的众人,猛地敲了敲手中的执法锤。
“控方律师还有什么要说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