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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章 交税(3 / 3)

这样两耳不闻窗外事的状态坚持了近一个月,陆敏琪带来了好消息。

《小鞋子》随着元旦档期的结束,票房也出现明显回落,最终的总票房为七千多万,已经挤进了去年国产电影票房前十。以十万的制作成本来计算,获得了七百多倍的回报,创造了巨大的盈利神话。

天成传媒仅因为《小鞋子》这一个项目,获得了近三千万的回报,除去发行费用,剩下的大部分都是利润,可谓赚得瓢满钵满。而林飞也根据事先约定的分成协议,获得了近八百万的税前收入。

陆敏琪将这部分收入报给林飞后,林飞没有忘记之前与《小鞋子》剧组人员的约定,将属于他们的票房分成也汇了出去。至于林飞自己,他不愁吃穿,对这个年代的消费品,也没有什么强烈的购物欲望。眼下,因为购买余音走廊而背上的负债让他如鲠在喉。

“先交税,剩下的赶紧拿去还贷。”林飞对陆敏琪说道,“算了,我亲自去一趟。”

从税务局出来,看着林飞拿着“纳税光荣”的小奖状,喜滋滋的样子,陆敏琪皱着眉头说:“林飞,你是有多不信任我呀。连交税这种小事都要亲力亲为?”

林飞一本正经地说:“这可不是小事,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况且过几年后,娱乐圈的逃税风暴就会袭来,有明星被罚了八亿多才免去了牢狱之灾,自己可不能在这上面有破绽。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影视、演出、表演所得属于劳务报酬,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征收方法为:不超过2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0%,2万元到5万元部分税率为30%,超过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

但是为了不交税、少交税,演艺圈内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操作是层出不穷。

最简单的就是阴阳合同,也就是一项业务签两份合同。一份是真正的高价合同,另一份则是用来纳税的低价合同。明明艺人拿了几千万的报酬,但是去纳税时却参考的是几百万的低价合同,逃掉了大量本应缴纳的税款。

“阴阳合同”是绝对的违法行为,而相对更广泛的“业务分拆”则不那么好界定了。

艺人首先成立自己的经纪公司或者工作室,并以工作室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之后,艺人就不会直接卷入交易,而是由演出商或者剧组与设立的多个公司工作室签订各类服务合同,比如策划合同、宣传合同、制作合同、经纪服务合同等。这样便可以通过公司账目摊销艺人团队的各种成本,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及进行投资分红。

通过“业务分拆”的方式避税看似合法,但实际上也存在着合同是否真实履行的法律风险。

至于林飞,他虽然名下有公司及工作室,但是交起税来却不含糊,坦率得让税务局的工作人员都觉得这人脑子不太正常。

“你不是因为前老板想逃税才辞职的吗?我这个现老板交税这么积极,你怎么还有意见了?”林飞反唇相讥。

陆敏琪:“我没叫你逃税,但是你的这部分收入完全可以纳入工作室的业务开支范围内,用来进行更有效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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