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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花恋诗(53)(2 / 4)

发现这种关键信息,傅机也是笑了,这可真是个极好的消息,当下马上调查对应的时间段,果然发现了重要线索。

XXXX0701

与中汉高科合作,获取五份借贷协议,一千夜金融作为借贷协议的持有者索回本金与全部利息,约定在三个月之内交还,以10%的本金作为交还报酬。

五份之三

借贷方,丁松,放贷方,中汉高科。

XXXX年9月21日,丁松以个人名义向中汉高科借贷,借贷金额八万,预计两年内偿还,第一年的年利率为18%,第二年为22%;从款项汇出日起,借款人需每月按时支付利息到指定账户,若未按期支付利息,从逾期之日起以已借贷本金总额按日以当期利息上浮50%作为月利率计算复利,作为违约赔偿金;借款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这便是丁松当年那份借款合同的全部内容,到现在可算是看到了,而且这里面还出现了乔毅之前提到过的中汉高科,这就相当于是验证了乔毅之前的调查:中汉高科李敬业、中通建材韩子奇、永赢基金傅盛三个人的死被串联在一起。

再度审时这份合同,傅机也明白了为什么这笔本不算是太多的借贷会逼得丁松、胡瑶拒绝偿还。

——从逾期之日起以已借贷本金总额按日以当期利息上浮50%作为月利率计算复利,作为违约赔偿金

这项条款是什么概念?

这已经不是利滚利的程度,而是双重利息,毕竟这玩意儿是赔偿金啊!

利息上浮50%,就以第一年的借贷利息计算,年利率18%,上浮50%就成了27%,以27%的月利息计算复利,一年的时间,一块钱就能膨胀成十块零九毛,翻了近乎十一倍,八万的借款确实不算太多,但直接乘以十一呢,这还少吗?

再加本身的借款利息,就差不多相当于直接乘了个十三,丁松、胡瑶不愿意偿还这很正常啊!是人都不想还。

注意力回到合同本身,这份合同里对违约赔偿金的要求是不合法的,拿到法院去的话,法院是断然不会认可这种变相高利贷的违约赔偿金。

走法律程序的话,丁松顶多只需要支付从违约日起至判决生效日以24%年息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可以说走法律程序是这个问题的最佳解法,但现状是丁松放弃了法律程序,因为他和胡瑶、胡瑶的母亲都以为这份合同是合理合法的,他们走法律途径的结果就是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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