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八格格党>>与南宋同行> 第一百二十三章 犯我利益者死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一百二十三章 犯我利益者死(6 / 6)

但是实际在他们的法令文书中,并没有明确划分为这四等的专门法令。

可是,这种划分却反映在一系列不平等的政策和规定中。

比如曾规定汉人不许结社、集会、集体拜神,禁止汉人私藏兵器,鞑靼人被汉人打死需要偿命,而鞑靼人因争或乘醉打死汉人只需“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

汉人如当兵则不许充宿卫,如当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贰。

当然实际上还存在很多例外情况,比如姚麦就是这次行动的大头目,而一个鞑靼军官则做了他的副手。

这是因为姚麦和鞑靼在黄岛水军营的大头目关系好的原因。

鞑靼人一般不会遵守自己制订的法律,这个要看情况再说的,也要看身份高低的。

吴大鹏有了办法,说:“这样吧,让他们亲手杀了这里面的鞑靼人吧。一个不杀,太圣母了,没有杀气不行的。”

这是好办法,他们自己杀了队中的鞑靼队友,他们还怎么想着逃回去?

因为杀了鞑靼人,在法律上是铁定要死刑的!

第二天,吴大鹏让他们自己指认出鞑靼人,其实从面相上也能看出来。

现在,他们还没有来得及完成民族大融合。

让他们自己指认,当然会罪加一等了。

那个姚麦很配合,当时就指认出七八个人来。

原本还有更多,但是由于大多是操纵床弩和充当弓箭手,所以,伤亡更大一些了。

剩下的人,让他们动手制作绞刑架子。

没有砍头,是因为想让他们的尸体在八道河口地区挂久一些。

犯我利益者死……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章

八格格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