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正式员工提出辞职需要提前三十天。
不过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
只要领导愿意批,早上交辞职单,下午就可以走了。
再加上那人又给他塞了点好处,马谦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不过他也没有立即放人,而是要求对方至少三天后才能离职,并且期间要把自己的工作交接完成。
结果这人离开没几分钟,又一个员工进来了,同样是辞职,同样很着急走,当然也给他备了“薄礼”。
马谦也没多想,收了东西后也就给批了。
但当第三个辞职的人进来后,马谦觉得事情不对劲儿了,突然觉得这些人跟约好了要辞职一样。
再想到昨晚陈翰连剩余的工资都不要就直接走了,马谦觉着这之间可能有什么关联。
于是从第三个人开始,马谦不批了。
当然,要批也可以,至少三十天后再离开公司。
这个是国家规定,只要员工提前三十天递交了辞职单。
三十天后,就算用人单位没有批准,员工依然可以离开,并且工资照发,这是写进法律里的。
只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员工连辞职这种唯一可以和老板叫板的事情都要像孙子一样低声下气。
于是在马谦拒绝批辞职单后,他便接到了一些员工自行离职的消息。